垃圾分类
或将实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
草案划分了垃圾分类的类别,提出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,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出明确要求,还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,对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予以调整。
其中,草案要求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,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市政雨(污)水管道,废旧家具等体积大、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,则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。
此外,草案还提出了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,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;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,单位为管理责任人;公共场所则是服务单位或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。
收运处理
或要求每日定时定点收运厨余垃圾
根据草案,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、运输: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、运输,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、运输,废旧家具等体积大、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,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、运输。
草案也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作出了规定。其中,厨余垃圾优先采用生化处理、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,农村地区可以就近就地处理;废旧家具等体积大、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、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。
法律责任
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能最高罚款300元
草案规定,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;逾期未缴纳的,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,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,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。
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。
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。
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,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、运输或者处理的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,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。